一、公告与通告的异同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从上述定义和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公告和通告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它们都属于公开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围,了解其内容的人愈多愈好。二是在写法上要求篇幅简短,语言通俗易懂、质朴庄重。
当然,这两个文种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这两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在报纸杂志中,在公共场所的招贴栏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开业的《鸣谢公告》,宣传产品质量的《公告》,补交电话费的《公告》,《桥牌大赛通告》,老干部体检的《通告》,等等。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作法都是不规范、不妥当的,“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这样两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
二、公告与通告的一般写法
(一)公告的写法
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不能使用公告这一文种的。因此,对于公告的写法这里只做简要的介绍。
首先,公告的标题通常是发文机关加文种。有的只写“公告”两字,落款写发文机关的名称,加盖公章。
其次,公告的正文由公告的事由和公告事项两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下,不写结束语,全文要直陈意向,文字凝炼,不加议论。
(二)通告的一般写法
相对于公告,通告的使用比较普遍。对于现实生活中或工作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让一定范围的人员明白或遵守,常常可以使用通告。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市供电局、公安局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招外地劳动力的通告》,等等。
1.标题。通告的标题有三种形式:(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2)发文机关+文种;(3)只标明文种名称,落款写发文机关全称,加盖公章。
2.正文。通告正文的语气一般应比较平缓,语句平实,有时需要带上恳切要求协助或办理的语态。在结构上,通常可以分为三部分:
3.开头。说明发布通告的原因和目的。这部分提出的根据要充分,目的要明确,为下文提出“应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奠定基础。
4.中间。写通告的具体事项。如果通告事项涉及到的要求、措施较多,应该分项予以说明。分项说明宜采取递减法,由主及次,由大到小,以便读者或听众能够迅速、正确地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通告的具体事项是要面向公众,要求公众周知和执行的。因此,要力戒表述上的主次不分或忽轻忽重,否则就会使人产生繁杂无序的感觉,不利于读者或听众迅速地、准确地理解文件的精神实质。
5.结尾。写执行的具体要求(包括时间、程度、范围等)。最后可以“特此通告”收束,也可以省略。